中华文明之所以能世代延绵、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正是由于我们在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发展中,构建了民族共同体的文化格局。其中,少数民族文艺是中华文明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新中国以来,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文艺发展非常重视,通过“文代会”、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非遗”保护政策、教育体系等多种渠道,构建起了对少数民族文艺全方位保护、传承与发展的国家体系。
一、少数民族文艺发展的理论视角
“中华民族”的概念最早始于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1894年孙中山的《兴中会章程》中第一次提出了“振兴中华”的口号,梁启超在1902年发表的《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首次提出了“中华民族”的概念。1988年,费孝通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其中的一体是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实现了各民族共同的利益,正是这样的一体,形成了祖国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大团结。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写入党章。在2019年举行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涵:“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
从文艺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文艺是我国文化和艺术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和其他文艺是一种共生互补的关系,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与其他民族文艺相交融,与整个中华民族文艺有着共同的民族利益。这也是为什么少数民族文艺要在国家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管理体系中进行保护、传承与发展。
二、少数民族文艺发展的国家视角
在历史发展进程与长期的艺术实践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多种多样、富有特色的艺术形式,积累了无数优秀的文艺作品,形成了各民族独特而又丰富的艺术大观。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少数民族文艺以“文代会”的形式首先受到了国家的关注。
(一)“文代会”:少数民族文艺国家视域的开场
1949年,《人民文学》在发刊词中强调对少数民族文学运动的开展,促进各民族互相交流经验,促进新中国文学的多方面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把少数民族文学事业的发展作为少数民族政策的重要体现,尤其是1949年第一次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文代会”)的召开,拟定的《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明确指出,“开展国内各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运动,使新民主主义的内容与各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形式相结合”。其中新民主主义的内容在政策上指导了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发展的方向,并将少数民族文学纳入到了社会主义文学的整体范畴中,这也是少数民族文艺在建国后第一次被纳入到国家视野。1953年9月第二次“文代会”召开,周扬指出,少数民族作者真实地描写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新光景,再次肯定了少数民族文学的写作方向与标准。1960年8月第三次“文代会”与中国作协第三次理事(扩大)会议上,老舍对少数民族作品表达了充分的肯定,尤其是谈到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充满了革命精神、民族团结精神、祖国统一的热情等,也充满了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1956年,中国作家协会召开第二次理事会会议(扩大),促成了少数民族地区作协分会的成立,比如在1956年成立的中国作协昆明分会、内蒙古分会和延边分会,1957年成立的中国作协新疆分会,1958年成立的中国作协广西分会,1960年成立的中国作协青海分会以及1979年和1981年相继成立的宁夏分会和西藏分会,作协在少数民族地区分会的成立,加速了少数民族文学进入国家体系的统一发展。少数民族分会的成立又促成了大量少数民族地区刊物的创办,比如1956年新疆地区创办了《天山》、云南地区创办了《边疆文艺》、青海地区创办了《青海湖》和四川地区创办了《四川文学》,1957年在新疆创办的蒙古文《启明星》,1959年在宁夏创办了《朔方》等,少数民族期刊的创办,在国家文学体系中扩宽了少数民族文学的传播渠道。由此,涌现了像益希卓玛、高深、霍达、乌热尔图、扎西达娃等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作家,其作品也深刻展现了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民族之间美美与共的生活图景成为了少数民族文学的主潮,从此之后少数民族文学与全国文学界紧密地连接在了一起。建国初期对少数民族文学展开的吸纳迈出了少数民族文艺在国家视域下统一发展的第一步。
(二)百花齐放的少数民族文艺会演
1964年文化部、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决定联合举办“全国少数民族群众业余艺术观摩演出会”,各省市、区、州、县的文化局和民委立即成立了筹备的办事机构,深入基层,挖掘优秀节目,甚至不少地方还为此先在当地举行了小型会演以做节目的选拔,比如贵州省在1964年3月底举行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业余文艺观摩会演,选拔出了苗、侗、布依等民族自编自演的多个节目;西藏地区在1964年5月18日在拉萨举行了西藏地区第一届少数民族业余会演观摩演出会,共计演出了61个节目,包括弦子、锅庄、山歌、牧歌等多种歌舞形式,还包括了折嘎、堆谢、囊玛以及小歌剧、小演唱等等;广西壮族自治区在6月举行了全区会演,选拔出了侗、仡佬、毛南、瑶等少数民族的多声部民歌及歌舞等节目参加全国会演;甘肃省在7月中旬组织了6个代表队,选拔出了回、藏、蒙、裕固、东乡、撒拉、哈萨克、保安、土、汉等多个民族的节目;四川省则是在彝、藏、羌、苗等多个民族中选拔出了59个优秀节目。可以说,全国少数民族群众业余艺术观摩演出会自上而下地推动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活动,筛选出大量的优秀少数民族文艺节目,为各个地区进京交流、繁荣少数民族文艺提供了契机,成为了推动我国少数民族文艺发展、搜集艺术形式、推广文化的重要手段。
1980年起,由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共同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拉开了序幕,并因此成立了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领导小组,由时任文化部副部长周巍峙担任组长,时任国家民委副主任杨东生、中宣部副部长贺敬之、国家民委副主任江平担任副组长。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会演于1980年9月20日—10月20日在北京举办,来自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广东、福建、浙江共17个省、自治区的文艺代表团和中央民族歌舞团的56个民族约两千多位文艺工作者参加了会演,上演了21台剧目,演出108场,观众达16.8万人次。会演还举行了开、闭幕式,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各民族的演职员,并举办了多场座谈会与学术报告会等,尤其是少数民族音乐舞蹈座谈会,对少数民族音乐舞蹈艺术的继承、繁荣、创新等诸多问题开展了深入的专题研讨。
在2001年、2006年、2012年、2016年、2021年,又分别举办了第二届到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可以说,这是“国家在场”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可,让少数民族文艺可以登上国家的舞台,比如藏戏、傣剧、壮剧等少数民族传统戏剧;蒙古族长调和呼麦、苗族飞歌、侗族大歌等原生态民歌;苗族的反排木鼓舞、维吾尔族的麦西热甫、达斡尔族的哈库麦、傣族的孔雀舞等少数民族舞蹈;柯尔克孜族的库姆孜弹唱、蒙古族的好来宝、朝鲜族的盘索里等少数民族传统曲艺,还包括了少数民族器乐,比如壮族的天琴、京族的独弦琴、哈萨克族的冬不拉、苗族的芦笙、塔吉克族的鹰笛、蒙古族的马头琴等在历届的会演上都得到了展示。
(三)国家对少数民族文艺保护体系的设立
随着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更多的少数民族文艺受到了中央和各地的关注,也暴露出在全球化中少数民族文艺面临的边缘化困境,因此我国开始通过系列政策对少数民族文艺展开了及时有效的保护。我国民族文化保护的制度实践从局部到整体、从地方到全国的逐步展开,是国家力量在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下、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格局下推动实现的。1980年8月,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工作文件《关于做好当前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要求收集整理和抓紧抢救民族文化艺术遗产。198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强调少数民族地区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中的自主性,为地方保护性法规及条例的出台构建了合法性的前提。1990年,宁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对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等展开了制度性的保护与传承。虽然保护范围仅包括美术,却也构成了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法规制定上的早期积极尝试。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立法问题开展调研,云南省积极听取调研人员的建议,率先开始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经历14次修订后终获通过,条例明确列出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文艺形式以及民族制作技艺工艺等都是保护的对象,并落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等。同年,全国人大、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在云南召开“全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立法座谈会”,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开展了研讨,与会各地方代表就立法经验进行交流,各地立法工作就此展开,贵州、广西、宁夏、福建等多地相继出台关于民族文化的非遗保护措施。2004年,由“云南会议”成果逐步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经反复修改、编制,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民族文艺的法律保护从地方条例上升至国家法律,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法律制度性保护,少数民族文艺从“非遗”视角纳入到了国家传承保护体系中。
在央地各级“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支持下,我国实现了对少数民族文艺“非遗”层级丰富、措施多样、成果显著的保护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以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为工作重点,作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有效保护、抢救了一大批珍贵、濒危和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截至2014年,我国国家级非遗代表项目中45%为少数民族项目,共计613项,民俗、传统舞蹈和传统音乐类项目数量占据少数民族项目类目分布的前三位。同时,我国积极开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下简称“名册”)的申报工作,以申报为承诺,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深入进行非遗项目的履约实践。截至2022年,我国共有43个项目列入名册,居世界第一,其中包含侗族大歌、藏戏、蒙古族呼麦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等少数民族文化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刻体现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丰富性和传承性,以及其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地位。各项目入选后得到的政策保护与传承力度不断增强,为世界各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具有高度参考价值的方案和经验。以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为例,自2005年入选联合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木卡姆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得到了自上而下的全面改观。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木卡姆艺术保护措施的组织性增强,民间艺人得到充分挖掘,相关艺术节和艺术团得以举办和组织,艺术传播范围扩大。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对木卡姆艺术进行省级专项立法,在其保护、传承和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尽管相关政策及法规在完整性和执行上仍有需要改善的方面,但木卡姆艺术得到的省(自治区)、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三层级法律保护仍可折射出我国少数民族文艺“非遗”项目视角下较为理想的由多级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格局与体系。
(四)教育体系的传承
少数民族文艺的“非遗”传承是静态的保护与传承,而以市场视角的商业价值挖掘又有可能会破坏文化的内涵。因此,将少数民族艺术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是一种更加全面的、可持续性的传承。音乐学家赵塔里木认为,“在学校教育中实施少数民族音乐的传承,是在当代形成少数民族音乐可持续活态传承的重要策略”。尤其是在相关专业的教师培养上,不仅是传承载体的个体,也是进一步群体性传播的种子,可以形成少数民族艺术的可持续传承,构建出满足少数民族文艺传承与发展的教学、科研和实践体系,形成完整的、特色的少数民族文艺理论与实践体系,相比于博物馆和市场的传承,院校的教育体系传承更容易形成全面、多元、长效的传承机制。
2021年,中办、国办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少数民族文艺教育得到了强有力的政策推力。许多少数民族文艺已经作为“非遗”被纳入到部分省、市中小学的课程与教材中,在分布地区和教育形式上具有比较明显的特色,少数民族文艺教育往往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学校展开,发挥了民族文化的本土保护功能与活态传承作用。在内容和形式上,少数民族文艺教育因地制宜,以当地民族歌舞、民族音乐、民族体育等便于展开教学及进行掌握的技能型文化艺术为主开设校本课程为主的内容,课程具有相对的周期性和稳定性。
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少数民族文艺教育主要通过民族地区高校的专业教育、通识教育、校园文化活动三种方式进行。专业教育途径主要通过少数民族地区院校开设的民族音乐、美术、舞蹈等专业进行少数民族文艺表演实践、理论研究及教育人才的专门培养。西南地区的许多高校借助文化资源优势较早在少数民族文艺专业的建设上开始尝试。20世纪60年代,贵州大学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传承开始了最初的探索,云南艺术学院的“民族音乐本土化教育”实践萌发,它们的教学实践发展至今,形成了丰富的教学和研究成果,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传承贡献专业力量。通识教育则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以通识课、公选课的形式将少数民族文化融入课程教育体系中。2000年起,云南民族大学将云南民族特色的烟盒舞、霸王鞭等融入体育教学中,编排出系列的七套“民族健身操”。2002年,这套健身操成为全校公选课程,其线上课程自2017年上线后,选课学校已经达到175所,累计选课2.65万人,且面向公众开放,提供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扩大少数民族文化艺术教育对象的范例。相较前两种途径,校园文化活动依托于校园文化建设,以民族文化比赛、演出等形式通过学生社团、学生组织等积极将校园活动与少数民族特色节庆、传统文艺活动有机结合,走出课堂,寓教于乐,通过丰富多样的方式开展少数民族文艺教育。
结语
少数民族文艺的国家视域,是以时间为维度,从单一走向全面的历史路径,从建国后文代会的开场,以单一的文学形式首先受到党中央和国家的关注,并取得了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文学的身份认同,以此推动了少数民族文学在国家在场视域下的传承与发展。20世纪60年代起,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将单一对少数民族文学的关注扩展到了大文艺的范畴,少数民族的歌舞、器乐、戏剧戏曲等纷纷从发源地走向北京、走向全国,这是一种从地方走向国家的仪式,从边缘到中心的吸纳与凝结,自此国家将少数民族文艺的发展初步而又较为全面地纳入到国家文化管理体系中;通过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党中央和政府关注到了更多的少数民族文艺面临着边缘化与失传的境地,因此从1980年代开始,全国与地方对民族民间文艺保护政策陆续颁布,形成了全面的少数民族文艺传承与发展的静态保护;1990年代后少数民族文艺又逐渐纳入到教育体系中,最终实现了更加全面与长效机制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体现了民族与民族之间、文化和文化之间的“共同体”的关系,是近代以来中国的民族国家建设的特殊道路,形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格局下的全面的少数民族文艺的传承、保护与发展。
原文刊载于《人民音乐》2024年第2期,第56页—第60页
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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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冶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