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少数民族文学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我国多民族文学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少数民族文学的风向标,笔者通过对历届“骏马奖”的评奖机制及获奖作品情况进行考察,发现评奖条例是在有意识地建立国家意识形态下的文学批评标准,而实际评奖效果往往是在综合各种现实因素之后无意识地形成了一种不完全等同于官方规定的文学批评走向。由此笔者认为“骏马奖”评奖标准的演变趋势是国家主流话语形态与民族本土化表达不断调和的结果,并主张一种以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为基点的动态发展的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文学评奖标准;话语主体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创立于1981年,每三年评选一次(从第十届开始改为每四年评选一次),至今已连续评选了11届,它与“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并列为四大国家级文学奖。“骏马奖”的设立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文化政策保持一致。随着中央提出全面的拨乱反正,我国少数民族文学事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召开首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会议、创办《民族文学》刊物、举办少数民族作者班、举行首届全国少数民族文学评奖活动等都是这一时期的显著成就,目的在于“努力使我国各少数民族的文学创作有一个更大的繁荣和提高,以便更好地担负起伟大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作为一项官方文学评奖活动,“骏马奖”反映了国家扶持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和繁荣的政策要求,同时也反映了少数民族文学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成为品评少数民族文学的风向标。
刘俐俐在《文艺评论价值体系与文学批评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两种文学批评标准”和对应的两套话语主体,一种是文学评奖的批评标准,话语主体是政治家,是一种“选拔评价”;另一种是一般文学批评标准,话语主体是文学理论工作者,是一种“品质评价”。显然,笔者在此研究的“骏马奖”评奖标准属于前者,即不仅认可这些获奖作品具有“文学”资格,而且是在众多参评作品中筛选出的“优秀的”甚至是“伟大的”文学。对于区分两种文学批评标准的研究意义,论文中指出,“区分评奖标准与一般文学批评标准,给予国家主导的评奖更大空间和便利,也给一般文学批评标准更宽松和多种价值观念以合理性。”因此笔者认为,研究“骏马奖”评奖标准的演变趋势对于建构少数民族文学谱系和建立我国的文艺评论价值体系而言都是必要环节。根据资料显示,以往学界对“骏马奖”的研究主要停留在对个别获奖作家和作品的分析层面上,少有从评奖标准方面对“骏马奖”进行综合性考察。笔者区别于以往学界仅从评奖对象(获奖作家及作品)进行研究的思路,而是同时兼顾评奖行为本身和评奖主体,力求更加全面地探究“骏马奖”评奖标准的历史演变趋势。
一、“骏马奖”评奖条例考察
意识形态性是文学制度的本质属性,孟繁华在《1978年的文学制度》一文中提出,“文学艺术的奖励制度具有明确的意识形态性,权力话语以隐蔽的方式与此发生联系,它毫不掩饰地表达着主流意识形态的意志和标准,它通过奖励制度喻示着自己的主张和原则。”“骏马奖”评奖条例的各个环节就体现了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骏马奖”评奖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制定、解释。依据2016年最新修订版,“骏马奖”评奖条例共九条,分别是指导思想、奖项设置、评奖范围、评奖标准、评奖机构、评奖程序、评奖纪律、评奖经费和附则。其中涉及到评奖核心的是评奖范围、评奖标准、评奖机构和评奖程序。评奖范围是评奖活动的前提,规定了参评作品的发表时间、题材,特别是作家身份,即为少数民族身份文学创作者颁发(翻译奖除外,不限民族)。评奖机构构成了评奖过程的施为主体,评奖程序规定了评奖过程的每个步骤,而评奖标准则是这个施为主体的行动指南。
(一)评奖机构
“骏马奖”评奖机构是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专门成立的评奖委员会,委员由“关注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组成。此外,评奖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工作。
近几年来,随着评奖条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条例中还规定每一届评委会委员“更新名额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2(11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岁”、“京外评委会委员不少于评委总数的1/3(7人)”、“评委会委员和初选审读组成员不得交叉”等内容。并逐步实行评委名单公开制度(第七届至今)和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第八届至今)。以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评委会名单为例,第九届评委会共21人,其中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共4人,由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有关领导担任。第十、十一届评委会均为51人,均增设2名名誉主任,副主任也分别增至5人和6人,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这些变化反映出“骏马奖”的评奖机构设置不断完善,趋于更加公正公开,但是这些调整始终遵循国家话语主导的根本原则。从评奖机构能够看出国家话语主体对“骏马奖”评奖活动的直接领导,凸显主流意识形态色彩,正如有论者指出“骏马奖”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宏大的国家行为”。在强烈的政治辐射下,“骏马奖”的官方化运行机制是权力场与文学场博弈的必然结果。
(二)评奖程序
评奖程序涵盖了作品征集、初评、终评的全部环节。“骏马奖”的作品征集通过中国作协和国家民委向下属各单位及文化宣传部门发布评奖通知和评奖条例,并由各单位推荐参评作品,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名义参评。初评由审读组完成,选出一定比例的备选作品,在初评过程中,评委会委员(三名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增添备选篇目。终评由评委会两轮投票完成,决定最终获奖作品。
评奖程序的调整主要体现两点变化。一是与评奖机构的调整步伐一致,评奖过程更加公正公开。比如,增加评委会委员的提名备选作品的权利、终评获奖作品的过程由无记名投票(第八、九届)改为投票实名制(第十、十一届)等。二是评奖数量有所限制,由“鼓励多发展”转向“少而精”。评奖数量的压缩似乎与奖项设置的初衷相互矛盾。实质上,数量的减少并非有违初衷,而是从“量”的鼓励发展向“质”的鼓励发展转变,使“优秀”的选拔标准更加严格,这也是文学自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诉求。
(三)评奖标准
根据资料显示,第七、八届“骏马奖”评奖标准包含在评奖通知之中。从第九届开始,“骏马奖”评选公告和评奖条例均单独成文,评奖标准包含在评奖条例中,并且第九届(2008年)、第十届(2012年)、第十一届(2016年)历届条例均有修订。不过在这几次修订中,评奖标准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其明文规定基本没有变化。以2016年2月29日最新修订的《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为参照:“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表现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鼓励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注重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少数民族文字文学创作。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翻译奖获奖者应为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骏马奖”是在国家话语形态下评选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学作品,其评奖标准与国家对于一切文艺工作的整体方针是一致的。
对于“优秀”文艺作品的界定,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给出了明确的衡量标准,“优秀作品应该是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 应该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应该不拘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强调了作品主题的精神内核,要有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人文关怀,“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强调文艺作品的审美价值,“不拘一格、不形于一态、不定于一尊”反映了鼓励文艺多样化发展。显然,思想性和艺术性是一切文艺发展的底线,多样性是文艺发展和繁荣的趋向,而“骏马奖”因其对创作主体身份的特殊规定使其增加了“民族性”这一显著标志。由此可以归纳出“骏马奖”评奖标准中针对作品奖的四个核心标准:即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
评奖条例的历届变化趋势表明,评奖机构设置和评奖程序趋于更加公正公开,但评奖标准始终坚持“思想性第一、艺术性第二”原则,强化国家主流话语领导权。
二、 “骏马奖”获奖作品数据分析
文学评奖活动的各环节依据评奖条例展开,以评奖标准为指导原则。然而文学评奖的实际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获奖作品特征与评奖标准并非完全吻合。也正是在每一届评奖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促使评奖条例不断修正完善。换言之,官方规定的评奖标准与实际获奖效果是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过程。我们可以从历届奖项设置及评奖数量、获奖作家身份及其使用语言、获奖作品评语等数据具体分析。
(一)奖项设置及评奖数量分析
在奖项设置上,根据最新修订的第十一届“骏马奖”评奖条例,共设置6个奖项,各奖项均不超过5部(人),其中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奖为作品奖,翻译奖为个人成就奖。而在此之前,还曾颁发荣誉奖(一、二届)、新人新作奖(三、四、五届)、人口较少民族特别奖(三、九届)和特别奖(《中国少数民族文学经典文库》,六届)。在评奖门类上,除了每届都有的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理论评论集之外,个别届还颁发儿童文学奖(一、三、四、五、六、七届)、电影文学奖(一届)和剧本奖(一届)。奖项设置的变化与评奖数量的变化基本上是同步的。纵观历届获奖情况,随着奖项设置逐步固定,获奖数量整体呈现递减趋势,尤其相比前两届超过百部的获奖数量,近三届每届仅评选30部左右,数量大幅减少(见图1)。
图1 历届“骏马奖”获奖作品总数
从历届获奖作品文体来看(见图2),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诗歌、散文作为主流文学文体,在“骏马奖”评奖中也占据着主要部分。长篇小说数量基本稳定,中短篇小说、诗歌和散文评奖数量变化较大,特别是前几届中短篇小说和诗歌评奖数量远高于其他奖项,除了鼓励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政策支持以外,这与这两种文体本身体式短小、易于书写也有着密切关系。
图2 历届“骏马奖”主要奖项获奖数量
从参评和评奖数量来看(以第十、十一届为例),第十届共有231部作品和11名译者参评(见表1),第十一届共有309部作品和12名译者参评(见表2),显然参评总数是增加的,但是根据评奖条例规定,从第十届开始,初选和获奖数量分别限定在不超过15部(译者不超过15人)和不超过5部(译者不超过5人)。于是,各个奖项的初选比例和获奖比例降低,竞争力度相应加大,获奖难度相应加大。
表1 第十届“骏马奖”参评及评奖情况
第十届 参评数量 初选数量 初选比例 获奖数量 获奖比例
长篇小说 71 15 21% 5 7%
中短篇小说 44 15 34% 5 11%
诗歌 43 15 35% 5 12%
散文 52 15 29% 5 10%
报告文学 21 15 71% 5 24%
译者 11 4 36% 4 36%
总计 242 79 33% 29 12%
表2 第十一届“骏马奖”参评及评奖情况
第十一届 参评数量 初选数量 初选比例 获奖数量 获奖比例
长篇小说 99 15 15% 5 5%
中短篇小说 46 15 33% 5 11%
诗歌 79 15 19% 5 6%
散文 63 15 24% 5 8%
报告文学 22 15 68% 4 18%
译者 12 3 25% 3 25%
总计 321 78 24% 27 8%
获奖总数的减少和奖项设置的压缩是近年来“骏马奖”评奖活动的一个显著特征。一方面国家继续坚持促进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政策,另一方面,这种鼓励发展的目标不再是使获奖范围更广,覆盖到各个民族,而是逐步提高评奖门槛,从优选拔,更加注重作品的艺术特质。换言之,“骏马奖”评奖活动的政治干预色彩淡化了,而文学性和艺术性作为评奖标准的地位逐步提高了。
任何一门艺术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萌芽到成熟再到衰落的过程,“骏马奖”评奖特征的变化也反映出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历程。少数民族文学是现代中国的产物,刘大先提出“少数民族文学从其发生、建构和发展上来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文学的组成部分”。他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的民族政策给予了少数民族文学“国家法理性认定”,伴随着民族高等教育及学术科研机制的建立,少数民族文学得以知识化和制度化,又获得了学科的合法性。在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初期,为尽快建立覆盖所有民族的中国多民族文学体系,尽管各少数民族文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国家还是给予了充分肯定,比如设立人口较少民族特别奖、新人新作奖等,奖项数量也没有明确限制,所以才会出现一届评选一百多部获奖作品的情况。之后,随着少数民族文学谱系的逐步形成,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目标也有了相应调整,各少数民族不仅要有自己的作家和作品,而且要有文学精品。评奖数量的缩减和奖项调整正是这一转变的体现。
(二)获奖作家身份及其使用语言分析
据资料显示,在1994年第五届“骏马奖”评奖过程中,通过各民族作家的共同努力,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评奖实现了55个少数民族都有作家获奖的历史性突破。虽然各民族均有获奖,但是受限于民族人口规模和文化发展情况,各民族获奖数量分布差异较大(见表3)。
表3 “骏马奖”获奖作家民族数量统计
届别
|
获奖作品总数
|
人口较少民族获奖总数
|
其他主要获奖民族获奖数量
|
蒙古族
|
维吾尔族
|
藏族
|
朝鲜族
|
回族
|
彝族
|
满族
|
苗族
|
哈萨克族
|
土家族
|
壮族
|
第十一届
|
27
|
1
|
3
|
3
|
5
|
2
|
2
|
1
|
0
|
2
|
1
|
1
|
2
|
第十届
|
29
|
1
|
4
|
3
|
5
|
3
|
2
|
1
|
2
|
1
|
1
|
0
|
1
|
第九届
|
39
|
7
|
5
|
4
|
4
|
2
|
1
|
2
|
2
|
2
|
3
|
0
|
1
|
第八届
|
31
|
3
|
4
|
4
|
1
|
3
|
4
|
3
|
2
|
0
|
1
|
3
|
1
|
第七届
|
55
|
6
|
9
|
6
|
3
|
4
|
3
|
3
|
3
|
3
|
4
|
4
|
2
|
第六届
|
62
|
11
|
8
|
6
|
2
|
5
|
6
|
3
|
3
|
4
|
2
|
2
|
1
|
总计
|
243
|
29
|
33
|
26
|
20
|
19
|
18
|
13
|
12
|
12
|
12
|
10
|
8
|
从获奖作家民族来看,人口较少民族(三十万人以下)获奖数量在第六、七、九届相对较多,在近两届均只有1人获奖。其他获奖数量较多的少数民族依次是蒙古族、维吾尔族、藏族、朝鲜族、回族、彝族、满族、苗族、哈萨克族、土家族、壮族。从获奖作品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母语情况来看(见表4),少数民族作家采用汉语创作约占70%,采用少数民族母语创作约占30%。
表4 “骏马奖”获奖作品语言使用情况
届别
|
获奖作品总数
|
汉语作品总数
|
汉语作品所占比例
|
非汉语作品总数
|
非汉语作品所占比例
|
第十一届
|
27
|
19
|
70%
|
8
|
30%
|
第十届
|
29
|
20
|
69%
|
9
|
31%
|
第九届
|
39
|
25
|
64%
|
14
|
36%
|
第八届
|
31
|
22
|
71%
|
9
|
29%
|
第七届
|
55
|
38
|
69%
|
17
|
31%
|
鼓励少数民族母语创作以及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是“骏马奖”评奖标准中明确提出的内容,反映出国家对促进民族文学多样性发展的政策倾斜。但是从获奖数据来看,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和少数民族母语创作依然处于中国文学的边缘。少数民族的文学发展情况与民族自身的人口规模、经济基础、历史积淀等诸多因素具有密切联系,文学获奖数量反映的不仅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当地的整体生活生产水平。可以预想,在未来几年内,加强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力度和保护少数民族本土文化资源将依然是国家民族文化政策的重点,“骏马奖”评奖条例中的这一标准也将持续实行。
上述数据反映出少数民族母语创作依然处于文学边缘地带,换言之,多数少数民族作家采用汉语进行创作。少数民族作家用汉语书写本民族的历史文化记忆,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当然少数民族作家采用汉语进行创作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民族自身局限,有些少数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只有口头语言。但是,也有一部分少数民族有文字有语言,作家依然采用汉语写作。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作家个人从小在汉语教育环境中成长,相比本民族语言而言,对汉语写作更加熟悉。还有一部分作家既掌握了本民族语言,又掌握了汉语,比如维吾尔族作家阿拉提·阿斯木同时采用汉语和维吾尔语进行创作,他的长篇小说《时间悄悄的嘴脸》以汉语作品参评,获得了第十一届“骏马奖”长篇小说奖。
采用汉语进行创作反映的不仅是汉语文化教育对少数民族的渗透,同时反映了少数民族作家对我国多民族文学观念的接受和认同。任何民族的发展都离不开与其他民族的交流,正如刘大先所说,“少数民族文学事实早已存在,但‘少数民族文学’是现代产物,就中国多民族文学而言,一方面它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和国家性,另一方面从其一开始就身处于全球语境之中。”少数民族文学想要在中国多民族文学语境乃至全球语境中占据一定的位置,一方面需要保持自身的独特性,另一方面要在“汉语交流接受的平台上以及全国文学的总体格局中展开”。刘俐俐曾以鄂温克族作家乌热尔图为例,分析了汉语写作的民族文学作品的文化认同意义。她指出,乌热尔图用汉语写作的小说表现出双重性和动态性两个特点,所谓双重性是指“对自己所属的鄂温克族的认同和对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所谓动态性是指“从历史进步观念出发,将历史变迁的合理性和民族文化认同中的眷恋感情、审视眼光辩证地统一起来”。融入主流文化话语,在他者的文化语境中寻求民族文化身份的认同,是少数民族作家在多民族文学格局中必然面临也必然经历的考验。用汉语写作无疑加快少数民族文学在主流文化语境的传播和接受,但是汉语写作能否全面客观地记载少数民族独特的文化风貌,作家如何在本土话语和主流话语中找到平衡是问题的关键。
(三)获奖作品评语考察
获奖作品评语是文学评奖活动对于获奖作品的概括性评价,也是文学评奖标准的具体呈现。研究“骏马奖”获奖作品评语对于把握“骏马奖”的评奖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以第十、十一届获奖作品评语(不包括翻译奖)为研究对象。第十届获奖作品共25部,第十一届获奖作品共24部,在这49部作品的获奖评语中,笔者归纳出以下13项关键词(具体见图3)。
图3 第十、十一届“骏马奖”获奖作品评语关键词统计
其中“艺术特色/叙事/语言”一项涵盖获奖评语中所有审美层面的描述性词汇,占55%,契合评奖标准中的“艺术性”特征;其余各项均是从作品内容层面归纳的获奖评语关键词。在内容层面上,“民族/民俗”出现频率最高,占67%,其次是“人物/人性/人文关怀”、“历史/文化/传统”、“现代/现实/时代/当代”、“乡村/农村/游牧/乡土”,占50%左右,这些关键词凸显了评奖标准中的“民族性”特征;此外还有8部作品评语中提到“抗战/爱国/社会主义”,9部提到“变迁/变革/变化/改造”,5部提到“民族交融/和谐共处”,这些直接表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少数民族人民生活的发展变化,表达对党的领导的拥护和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体现评奖标准中的“思想性”特征。还有4部作品评语中提到“女性/女性主义”,4部提到“自然风光/地理”,1部作品涉及“国际题材”,体现评奖标准中的“多样性”特征。
当然,在这些获奖作品中,上述关键词并非单独出现,往往一篇作品中涵盖多个关键词,兼具思想性、民族性、艺术性等特征。从整体上看,历届“骏马奖”获奖作品最基本的主题是记录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反映人民的现实生活和精神风貌,传承独特的民族文化记忆。虽然不少作品在审美上和题材上也呈现出超越民族和地域的探索与突破,但是现实主义题材始终是历届“骏马奖”获奖作品的主流。
书写现实、反映现实与少数民族文学的命名同样具有密切的联系。正因为少数民族文学是现代的产物,是在建国后国家一系列的民族政策下逐步合法化和谱系化的文学范畴,并从属于社会主义文学体系,所以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下各民族人民的生活和时代变化成为少数民族文学书写的核心,这一特征与同时期占据主流的汉族作家写作也是保持一致的,是各民族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达成的共识,体现了“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这一共识反映在少数民族作家的作品中,就是以书写民族历史、反映现实生活为主题的同构性写作倾向。
从历届“骏马奖”的获奖情况可以看出,评奖过程中逐步加强“艺术性”标准,坚持“少而精”原则,强调审美价值,鼓励多样化发展。在作品主题上,不同民族作家呈现出书写现实题材的同构性写作倾向,体现了对多元一体格局的认同。
三、“骏马奖”与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的合理定位
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学发展是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坚持的民族文化政策之一。“骏马奖”的设立目的是希望以评奖的方式激励少数民族作家构建自己民族的文学系统,在多民族文学格局中确立少数民族独特的本土化表达方式。然而,从“骏马奖”的评奖条例来看,显然国家主流话语形态在评奖过程中始终处于领导地位,民族本土化表达要服从于国家主流话语。从评奖情况来看,获奖数量的缩减反映出评奖对少数民族文学作品的艺术性要求加强,提高了审美层面的选拔标准。在获奖作品主题上,虽然不同民族的文化习俗和地域环境差异极大,作品主题却呈现出同构性的书写倾向,反映出国家主流文化形态对少数民族文学的辐射。
(一)国家话语主导的评奖标准与同构性写作倾向
文学评奖制度是一种鼓励文学发展的示范和奖励机制,不管是以个人遗愿(诺贝尔文学奖、茅盾文学奖)的形式呈现,还是从国家主体立场(“骏马奖”)创立,设奖初衷都有一个明确目标,只有符合特定标准的作品才能享受殊荣。纵观国内外重要的文学奖项,历来每届评奖都不乏争议,其中争议最主要的来源就在于对评奖标准的理解差异。实质上,任何评奖标准背后隐藏的都是一种话语系统。话语是什么?巴赫金提出:“任何现实的已说出的话语(或者有意写就的词语)而不是在词典中沉睡的词汇,都是说者(作者)、听众(读者)和被议论者或事件(主角)这三者社会的相互作用的表现和产物。话语是一种社会事件,它不满足于充当某个抽象的语言学的因素,也不可能是孤立地从说话者的主观意识中引出的心理因素。”对于少数民族文学而言,为了更加客观准确地书写本民族的发展历史,传承本民族的文化记忆,并融入多民族文学体系中,就需要本土化的民族话语表达。同样,作为国家文化制度和文化政策的一部分,“骏马奖”评奖活动需要始终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因此其背后必然是国家主导的话语系统,但其评奖对象是少数民族文学,因此又要植根于少数民族本土话语之中。历届“骏马奖”评奖条例的不断修订和评奖数量的增减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就反映出两种话语关系的调整。
福柯对于“话语”的概念有进一步阐述,他以临床话语为例,指出临床话语是“一些不同成分关系的建立”,这些不同成分关系的建立由临床话语实现,从而建立一个完整的关系系统,但是实际上这个系统“没有给定,也没有被实现构成”。福柯举临床话语这个例子旨在说明,话语是一个建构性的概念,不是静止的和确定的。推及文学批评标准,文学批评标准也是一个建构性的标准,尽管受制于特定政治文化目的的支配,并不表明它就是一个“给定的”话语系统。福柯还提出“话语陈述过程的各种不同形态不归结于某个主体的综合或统一的功能,而表现了主体的扩散性。当主体使用某一种话语时,这些各不相同的形态则归结为不同的身份、位置,主体更占据或接受的立场,归结为主体言及领域的不连续性”。也就是说,话语不是为了单纯反映某个主体的个人意志,而是一个包容多种成分的关系网络。
以此来理解“骏马奖”的评奖标准,国家主流话语表达与民族本土话语表达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勾连、相互牵制的关系。评奖条例中的各项规定在表面上完全服从于国家主流话语,在文化深层意义上,则是国家主流和民族本土两种话语有效调和的结果。一方面,国家主流话语在“骏马奖”评奖体系中占据主体位置,但并非完全控制话语霸权,评奖体系中也有对民族本土话语的认可,比如评奖标准中提倡民族性和多样性正是对民族本土化表达的肯定。另一方面,民族本土话语扩散了国家主流话语的立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少数民族作家作品中有对社会主义的直接颂扬,这正是对国家主流话语的自觉认同。
集中于书写现实题材的同构性写作倾向同样反映出国家主流和民族本土这两种话语之间的制衡关系。文学创作不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作家最终选择什么题材、尝试使用哪种文体或者语言进行创作,不仅依凭个人的生活经验和写作偏好,而且受制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舆论导向和创作风潮。舆论导向和创作风潮与社会政治环境密不可分,尤其是“骏马奖”的整个评奖机制就是由国家意志主导的,自然其评奖导向要符合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民族本土话语在国家主流话语的辐射下,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主题同构的现象。另外,全球化进程的加剧使得不同民族和国家的文化得以交汇碰撞,产生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少数民族作家们一方面接受各自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熏陶,另一方面遭遇了全球语境下多元文化共生的复杂环境,不得不面对现代性的诸多问题。于是,为在全球语境中寻找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族本土话语系统必须进行重新编码,顺应多元文化融合共生的发展潮流,借鉴外来文化系统的话语模式特点,并在内容和主题上,遵循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大方向。至此,反映民族历史变迁、书写民族文化记忆、聚焦并反思现实生活,就成了少数民族作家笔下的经典主题。
(二)建构中的少数民族文学和动态的文学批评标准
文学作品和文学批评标准是一组相互依存的概念。一般来讲,批评标准应在作品产生之后,以具体的文学作品为对象,评价其艺术价值。实际上,在一切以鼓励文学发展为目的的文学评奖活动中,批评标准往往产生在作品之前。在此,评奖标准不仅具有评价功能,而且具有引导功能。在文学评奖活动中,大多数的文学作品可以说是被评奖的需求创造出来的,作家在构思过程中会以评奖标准为参照,尽可能地想要达到评奖体系中的“优秀”标准。在“骏马奖”评奖体系中,正因为少数民族文学发展动力相对不足,为进一步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在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之外,单独设立面向少数民族的“骏马奖”正是国家扶植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有力见证。不过,“骏马奖”的评奖标准根据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少数民族文学作为一个建国后才逐步形成的文学概念,本身就是在政治话语之下建构而来的,其发展历史不过短短几十年,而少数民族文学体系虽有所建树,但在作品数量和质量上依然相对不足,处于建构初期。因此,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也相应地处于建构初期,“骏马奖”评奖标准作为当下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少数民族文学选拔标准,其自身所呈现出的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四要素既是引导少数民族文学发展的风向标,也是建构一般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的重要参照系。
上文提到刘俐俐对“一般文学批评标准”和“文学评奖的批评标准”的区分,这两种标准在侧重点上虽有所区别,但并非完全割裂的。作为“品质评价”的一般文学批评标准和作为“选拔评价”的文学评奖标准之间是一种次生关系,其中“品质评价”是基础的,处在第一层,是对文学作品的资格认定;“选拔评价”是次级的,处在第二层,是对已确定文学资格的作品的等级认定。按照这一逻辑,一般文学批评标准应产生在文学评奖标准之前。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文学自身特殊的意识形态属性,其发展历史并非一个从自发走向自觉的渐进过程,从一开始命名,少数民族文学便在国家主流话语的辐射下逐步发展壮大,相对明确的评奖标准的提出更为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指出了方向。可以说,在少数民族文学自身仍在建构的过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对其书面文学进行“选拔评价”的评奖标准,而对其总体进行“品质评价”的一般文学批评标准一直没有明确提出。其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文学资格的认定相对一般书面文学的资格认定更加复杂,因为除了基本的文学属性之外,少数民族文学还掺杂了政治、民族、地域等多重因素,少数民族文学的存在形态也更加复杂,不仅在书面文字上呈现多种形式,而且还有口头的活态的形式,这些都给标准的制定带来了诸多困难。“骏马奖”评奖标准是对少数民族书面文学的选拔评价,对于建构一般的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另外,少数民族文学从属于文学总体范畴,抛去“少数民族”这一政治话语限定,一般文学批评标准对于建构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暂且抛去话语理论中的意识形态色彩,仅从文学自身发展规律来看,什么样的文学作品才能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伟大的作品?什么样的文学批评标准才具有合理价值?丹纳在《艺术哲学》中提出了衡量理想艺术的三个标准,即“特征重要的程度”、“特征有益的程度”和“效果集中的程度”。他认为“作品中的特征越显著越占支配地位,作品越精彩”,“所谓杰作是最大的力量发挥最充分的作品。用画家的术语来说,凡是优秀作品所表现的特征,不但在现实世界中具有最高的价值,并且又从艺术中获得最大限度的更多的价值。”具体在文学的价值等级上,丹纳以地质形态的五种层次来划分文学的等级,他认为“许多完美的作品都表现一个时代一个种族的主要特征,一部分作品除了时代与种族以外,还表现几乎为人类各个集团所共有的感情与典型”,“艺术品等级取决于它表现的历史特征或心理特征的重要、稳定与深刻的程度。”由此可见,在他的文学等级中,表现时代和种族特征的文学作品处于较高层次,而最高层次则是能够表现人类共通的感情和心理。
笔者认同丹纳的观点,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应该是能够经受时间的考量,超越民族、地域、语言等局限,传递出人类共通的情感经验,焕发持久的生命力。而要想获得这样的效果,就需要作品中的各个元素相互配合,突出“重要特征”和“有益特征”,达到最集中的效果。丹纳提出的“重要特征”是着眼于对别的东西的作用,而“有益特征”着眼于对自身的作用。对这两点的理解可以对应文学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关系。思想性和艺术性是评价一切文学作品的基本出发点,即一般文学批评标准的核心要素。思想性强调文学的功能,即对人的启发意义;艺术性服务于文学本身,使作品的文学性更突出。文学是人学,文学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正如阿诺德认为文学的最终目的乃是一种“对生活的批评”,利维斯在《伟大的传统》一书中主张的“伟大的传统”也不仅仅是文学的传统,而且是道德意义上的传统。他们二人均关注文学与人类社会的关系,具有强烈的现实关怀。丹纳在说明“特征重要的程度”时,同样提出文学对精神生活的反映,他认为文学价值的等级相当于精神生活的等级,而作品的重要程度就取决于特征的重要程度,他所谓的“重要特征”就是要在精神生活处于高层的等级,是全人类共有的最稳定的和最深刻的精神特征。在丹纳提出的衡量理想艺术的三个标准中,“特征重要的程度”和“特征有益的程度”都是强调作品的思想内涵,要有传递人类共通情感和心理的高度。而“效果集中的程度”更侧重作品的审美价值,强调作品中的各元素应该如何配合才能使其对人有益的精神内核更加凸显。
“骏马奖”评奖标准中集中体现了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四个评价维度,其中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正如上文提到的,是所有理想的艺术作品必备的核心要素。而民族性和多样性主要是从少数民族文学这一概念自身的特殊性出发,民族性是少数民族文学独有的文化底色,而多样性是少数民族文学未来发展和繁荣的方向。这四点构成了少数民族文学资格认定和等级评价的基本出发点,只有充分发扬各民族文学的独特魅力,才能真正促进各民族文学共同繁荣。
总的来看,由于少数民族文学是一个现代意义上划分的文学谱系,并且我国各少数民族文学发展水平不一,文学形态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学依然是一个建构中的文学系统。而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也正如上文提到的必然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批评标准。对于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的合理定位,笔者认同刘俐俐在《“美人之美”为宗旨的民族文学理论与方法的几个论域》一文中提出的观点,她认为“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具有以人类伦理底线为基础的多层次性”,并提出“以‘美人之美’为宗旨的文学批评标准,以人类伦理底线为底线,尊重、兼容、鉴别和评价各民族文学。”的确,少数民族文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同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记忆。少数民族文学批评标准具有复杂的多层次性,绝不能以一种单一的静态的标准来衡量所有作品,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文化语境,在由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构成的坐标系中进行动态调整。
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需要少数民族作家建构本土化的自我话语系统,呈现丰富的民族主义表达。以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构成的少数民族文学坐标系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文学衡量体系。正如上文我们从历届“骏马奖”评奖情况获取的信息,“骏马奖”评奖标准的发展趋势是:初期评奖标准以思想性作为评奖决定要素,以民族性作为政策倾斜要素,目的在于鼓励多发展;近年来评奖标准转变为在坚守思想性和民族性这两个要素之外,强化“少而精”原则,提高艺术性门槛,力求少数民族文学精品。这一变化是文学发展进步的必经阶段,反映出少数民族文学这一文学谱系自诞生以来取得的进步。
以思想性、艺术性、民族性和多样性构成的少数民族文学批评体系具有持久的生命活力,面对国家主流话语的辐射和全球语境的日益深入,这四个要素对于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和繁荣都是缺一不可的,它们不仅构成了“骏马奖”评奖标准中的四个基本衡量指标,同样地,它们也大致圈定了少数民族文学自身的边界,为少数民族本土话语融入多元文化语境指明了发展方向。
【原文发表于《民族文学研究》201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翟洋洋,南开大学文艺学硕士,在《民族文学研究》、《江淮论坛》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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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吴莲莲(广西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