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发布日期:2016-03-03   作者:评奖办公室   点击数:1662   文章来源:中国作家网 2016年03月01日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条例

(2016年2月29日修订)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是由中国作家协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文学奖,旨在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进各民族文学工作者的交往交流交融,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努力推出体现民族文化多样性、反映中国各少数民族精神风貌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设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奖、翻译奖。

  长篇小说奖、中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和散文奖为作品奖,获奖作品各项均不超过5部。翻译奖为个人成就奖,获奖者不超过5名。

  三、评奖范围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每四年评选一次。

  凡少数民族作者用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创作、评选年限内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成书出版、符合评选体例要求的作品,均可参评作品奖。

  作品奖须以成书形式参评,体裁为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散文诗)、散文(含杂文)。

  结集作品中,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作品须占全书字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参评。多卷本作品应以全书参评。

  评选年限内出版中国当代文学汉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作品的译者,不限民族,均可参评翻译奖。

  四、评奖标准

  坚持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于深刻表现人民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书写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作品,尤应予以关注。鼓励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注重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各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鼓励少数民族文字文学创作。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文学创作。

  翻译奖获奖者应为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翻译家。

  五、评奖机构

  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领导下,由评奖委员会负责。

  评奖委员会委员应为关注和了解少数民族文学创作状况的作家、评论家、翻译家及文学组织工作者,均以个人身份参与评选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其中部分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接聘请;部分委员经各民族自治区、部分省和直辖市作家协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作家协会推荐,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聘请。

  评奖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工作。

  六、评奖程序

  1、参评作品和译者的推荐与审核

  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相关出版社向评奖办公室推荐参评作品和译者。具体参评条件和要求以评奖办公室公告为准。

  符合条件的作者和译者可向上述单位提出参评要求。评奖办公室不接受个人申报。

  参评目录和名单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评奖办公室有权取消其参评资格。

  2、评选和产生获奖作品

  评选实行票决制。评奖细则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

  评奖委员会在阅读、讨论的基础上选出初选作品和译者,初选作品各项不超过15部,初选译者不超过15名。在初选作品和译者中以不少于评委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选出获奖作品和译者。

  初选目录和名单向社会公示。

  投票实行实名制。自初选作品和译者中选出获奖作品和译者的投票、计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进行。

  3、评奖揭晓和颁奖

  评奖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大会,公布授奖辞,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

  1、严禁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成员、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本条例和评奖细则规定的评奖纪律,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参评者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评奖委员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如系参评者,或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者或责任编辑的亲属、参评作品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回避。有关人员须退出相关机构,或参评者退出评选。

  3、中国作家协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组成专门的纪律监察组监督评选过程。

  八、评奖经费

  评奖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筹措。

  九、附则

  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制订、解释。